從在深圳、蘇州、成都以及未來的冬奧會場景進行內部封閉試點測試,到央行副行長范一飛公開發(fā)文強調任何人與任何機構不得拒收法定數字貨幣,再到央行旗下權威雜志《中國金融》官宣數字貨幣已完成技術儲備和具備了落地條件,以及日前公布的北京自由貿易區(qū)總體方案支持區(qū)內建設法定數字貨幣試驗區(qū),國家數字貨幣的腳步似乎越來越近了。
在改變基礎貨幣形態(tài)的同時,數字貨幣也勢必對整個支付體系產生重大影響,與此相關的是,幾乎滲透到不少市民每天消費生活的第三方支付是否會退出商業(yè)江湖,著實引人關注。
據官方披露的相關政策信息,簡稱為DCEP的央行數字貨幣由Digital Currency和Electronic Pay-ment兩部分組成,前者意為數字貨幣,后者名為電子支付;前者代表數字貨幣在線上流通,后者說明DCEP的一個主要業(yè)務就是數字錢包。
因此,無論是所依靠的網絡資源背景與流通渠道,還是所承擔的基本職能,DCEP有著與支付寶、微信等支付工具天然重合的部分,從而與第三方支付形成了市場競爭關系。
按照設計,DCEP采取雙層運營體系,即央行是數字貨幣發(fā)行人,商業(yè)銀行負責儲存與保管數字貨幣,其他機構與用戶通過商業(yè)銀行存取與兌換數字貨幣。雖然同為法定通貨,但數字貨幣放在不同數字錢包中所獲得的安全信用度卻不一樣,即存放在商業(yè)銀行的數字錢包中,性質上被認定為是央行負債,受到央行作為最后貸款人的保護,安全性很高。而放在第三方支付數字錢包中,則表現為商業(yè)銀行對用戶的負債,如果第三方支付破產或倒閉,數字貨幣將很難受到保護。如此看來,同為支付手段,DCEP自帶的競爭優(yōu)勢顯然是第三方支付無法比擬的。
更詳細比較發(fā)現,因為有國家信用背書,DCEP獲取了無限法償性特征,也就是任何交易場景都必須無條件接收。與此相反,第三方支付存在業(yè)務壁壘,不同平臺間存在互不認可與間隔障礙,如支付寶與微信之間不能互相轉賬。另外,數字貨幣代表的是M0,就好像是用戶在線下使用紙幣一樣,無需經過任何中間環(huán)節(jié)就可完成支付,但若通過第三方支付,此時的數字貨幣首先必須從商業(yè)銀行轉賬獲取,然后支付過程要經過清算流程,因此第三方支付中的數字貨幣其實是M1和M2。
而更重要的是,數字貨幣采取的是松耦合模式,即用戶既可以將數字錢包與銀行賬戶綁定,也可以依靠數字錢包獨立運行支付,這樣在依托線上支付的同時,DCEP還可以離線支付,比如手機與手機之間“碰一碰”就可以完成轉賬。但不同的是,第三方支付采取的是緊耦合模式,所有支付須綁定銀行賬戶進行,而且必須采取在線交易。因此,從支付效率看,DCEP作為支付手段要比第三方支付簡便與快捷得多。正是如此,DCEP被看成是可以覆蓋全場景的“超級錢包”。
很顯然,如果DCEP可以運營錢包業(yè)務,對第三方支付產生的擠出與替代效應不可避免。
目前來看,第三方支付除了依靠平臺收取服務傭金外,還通過支付引流開發(fā)衍生業(yè)務,如互聯網小貸、貨幣基金以及理財和保險等業(yè)務。同時,第三方支付還能依托支付數據拓展出征信和風控相關業(yè)務,如支付寶旗下的芝麻信用評分等,且該類產品投放到了酒店、共享單車等場景。更為重要的是,第三方支付可憑借數據積累精準捕獲與發(fā)現用戶消費偏好與需求傾向,不斷創(chuàng)造出新的場景,進而增強用戶黏性,反過來構成對核心本源業(yè)務的強力支持。
然而,如果DCEP進入支付市場,缺乏競爭優(yōu)勢的第三方支付不僅會面臨用戶大量流失風險之痛,盈利渠道與空間將遭遇殘酷擠壓,衍生性與拓展性業(yè)務半徑發(fā)生收縮的同時還會產生中斷風險,依靠流量的本源業(yè)務也會受到沖擊,極端情況下不排除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成批次倒閉與破產。
按照官方設計,雖然理論上DCEP具有支付功能,但本著“政府的歸政府,市場的歸市場”的基本原則,央行肯定不參與數字貨幣數字錢包的運營,而是在充當數字貨幣發(fā)行人的同時,主要負責監(jiān)管制度的創(chuàng)建以及實體性科技金融監(jiān)管。而且不同于原有紙幣離開銀行機構后,很多情況下央行無法獲取貨幣流動狀態(tài),央行依靠數字錢包完全可以全程且及時捕捉到貨幣活動蹤影,對包括第三方支付在內的數字貨幣監(jiān)管也將更有成效。因此,從支付工具經營層面看,與第三方支付利益緊密相關的主體就只有商業(yè)銀行了。
說得直白一些就是,未來是否允許商業(yè)銀行將數字錢包作為業(yè)務主干投放支付市場?如果可以,嵌入的范圍與幅度又有多大?另外,第三方支付又是否可以作為數字貨幣的支付運營主體繼續(xù)存在?
央行將商業(yè)銀行明確為數字貨幣存儲的唯一承載主體,實際賦予了商業(yè)銀行如同攬存先前現幣那樣攬存數字貨幣的特權,商業(yè)銀行在通過用戶數字錢包吸儲并支付利息的同時,還可以對外貸款以及開展相關的理財等衍生業(yè)務,存貸差同樣是數字貨幣時代商業(yè)銀行盈利的主要方式。另外,商業(yè)銀行負責對用戶數字錢包的管理也是數字貨幣衍生出的一項特權,原則上代為管理數字錢包,是要收取管理費的,但基于獲取存儲用戶的需要,這項費用針對C端用戶(私人與企業(yè))則是免除的,但如果第三方支付要實現賬戶充值,即把用戶在商業(yè)銀行數字錢包中的數字貨幣轉移到至支付賬戶中,這筆費用是不可減免的,而是由第三方支付承擔并向商業(yè)銀行合規(guī)支付,飯要大家分著吃。商業(yè)銀行在通過運營K基(借記卡、信用卡等)途徑獲取數字貨幣支付市場份額的同時,還能作為主體運營DCEP開辟獲利渠道,也就沒有必要進入支付市場占位搶食。
因此,推出數字貨幣,代表的只是基礎貨幣形式的變化,即從有形法定現幣進入無形數字貨幣,從有現金社會進入無現金社會,但原有貨幣管理系統(tǒng)不會發(fā)生太大變動,同時貨幣的支付渠道和場景也不會出現變異,由此決定了第三方支付與商業(yè)銀行之間還是合作關系,DCEP作為支付手段依舊是多元化且相互兼容的,其流通載體也同樣不會全面脫離第三方支付渠道。
作出這樣的設計,既可以減少貨幣數字化升級中的切換成本,同時也維系了中央銀行與商業(yè)銀行的法定地位。更重要的是,第三方支付已經成為我國金融市場的一支勁旅,超過230多家支付機構不僅是各種消費場景創(chuàng)造的核心動力,還是中小微企業(yè)與居民投資理財的重要服務商,如果讓DCEP作為支付工具實現對第三方支付的完全替代,等于就是傳統(tǒng)支付體制的回歸,這是監(jiān)管者無論如何不愿看到的結果。
不過,雖然第三方支付的江湖地位不會因數字貨幣的落地而動搖,但這并不意味著DCEP對第三方支付不會形成任何改革推動力量。
一方面,DCEP采取松耦合賬戶管理模式,許多原來憑借現金支付的用戶可以輕松轉化為數字貨幣用戶,這部分群體成為了支付市場競爭的重要對象,在一些有支付經驗的支付商進入第三方支付市場的同時,不排除像平安壹錢包、蘇寧支付以及拉卡拉(38.330,-0.65,-1.67%)等處于第二陣營,甚至更多的中小支付機構通過自己的創(chuàng)新搶奪增量支付用戶,或者選擇與已經進入中國市場的PayPal等外資支付巨頭合作爭奪市場;
另一方面,今年新冠疫情之后,C端支付用戶群體的快速擴容也會倒逼B端用戶對數字化升級作出確定性選擇,從關注C端轉向爭奪B端將成為第三方支付的重要進攻方向。受此影響,支付寶與微信財付通的壟斷格局可能得到一定程度的肢解與稀釋,市場可能形成“兩超多強”的第三方支付新格局。更要強調的是,數字貨幣需要更強大的技術響應與場景拓展能力,護衛(wèi)存量市場與拓展增量市場,支付企業(yè)未來一定會在智能化、個性化、快捷化以及安全性與便民性上投入更多力量資源,競爭的升級也會不斷推動第三方支付進入洗牌與重組的快道。(作者系中國市場學會理事、經濟學教授)